57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規模在建築物高度之限制,最高為多少公尺以下?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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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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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News 國三下 (2022/09/03)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
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第四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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