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中,對於決標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訂..-阿摩線上測驗
2F Lii 邀請碼95766 國三下 (2020/08/12)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 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 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