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3 條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5 從事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有關人員,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72 條之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