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反托拉斯法基金之用途? (A)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傳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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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陳曼芸 小四下 (2024/10/12)
公平法 第47-1條1項: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公平法 第47-1條2項: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公平法 第47-1條3項: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