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來就來~
(關於收養)
民法1074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民法1076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1080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3.夫妻一方生死不明超過多久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A) 6 個月(B) 1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