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民法之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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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2/07/11)
(A)民 916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B)民 913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反之,超過 15 年時就可以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C)民 927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921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答案寫不論增益價值是否存在都可以請求償還是錯的 (D)民 924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