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規定地價之規定,何者錯誤? (A)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7F 尹九月 高一下 (2022/10/15)
平權第 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A) 平權第 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 平權第1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D)答案2年是錯的 |
8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5/29)
平均地權 第 14 條(重新規定地價)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平均地權第 15 條(辦理規定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平均地權第 16 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