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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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應如何計徵所得稅?
(A)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實施之舊制,僅就土地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B)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實施之舊制,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C)依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D)不論新、舊制,均免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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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YL 高一上 (2020/11/12)
個人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 (2017/4/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出售農地,如符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LIU 國三下 (2023/10/10)

所得稅法第 4-4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7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5/29)
所得稅法 第 4-4 條(交易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
Ⅰ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Ⅱ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Ⅲ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Ⅳ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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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咪 大一上 (2024/08/23)
 
(1) 農舍非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 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課徵綜合所得稅
 
(2) 農地則須符合農發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徵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稅免納所得。
 
結論: 出售農舍仍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證明書」,才能免課房地合一稅。

15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應如何計徵所得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