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規定,何者錯誤? (A)公共設施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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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u 國三下 (20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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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5/29)
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公共設施用之地之種類)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都市計畫法 第 43 條(公共設施用地設置之考慮因素)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都市計畫法 第 44 條(交通設施之設置)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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