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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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ing Mei 高一下 (2022/04/12)
所得稅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第 43-2 條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EN 第 5 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第三項規定標準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依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