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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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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某營業人之總機構設於臺北市,另在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花蓮縣各設 有 5 處固定營業處所,請問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處所為若干?
(A)1 處
(B)7 處
(C) 8 處
(D)36 處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106 年 - 106 專技普考_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6660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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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2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Chun-Lin Chen
小四上 (2018/04/28)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應分別辦理稅籍登記,因...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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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ng Mei
高一下 (2022/08/28)
營§28、§38
檢舉
3F
可以的
國三下 (2024/10/12)
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總機構:台北
其他固定機構各設有五處固定營業場所=7*5=35
共1+35=36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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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某營業人之總機構設於臺北市,另在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