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除了調解委員會,第三人調解也不能成立調解嗎(不是指本題的里長陪同)
里長不等於鄉鎮市區公所
所以不是調解
(0181105 制定)
民法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10.老王因細故與小李發生爭執,進而對小李動手,造成小李左肩瘀青腫痛。事後老王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