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
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2F很會問問題,別人也都熱心解惑,而自己放解答卻用販賣...不過照貼法規的東西而已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1條規定,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