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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所遺任期不足多久,且缺額未 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A)2 年
(B)1 年
(C)半年
(D)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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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81條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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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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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所遺任期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