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27修正公布全文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一)居家式托育。(二)幼兒園。(三)社區互助式。(四)部落互助式。(五)職場互助式。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A)、教師(B)、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D)。六、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指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前二款以外,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
7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之用詞定義,教保服務人員不包含下列那一項人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