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甲縣欲購買縣府所需設備一批,經公開招標後由乙公司得標,簽訂買賣契..-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8/01/0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9條(不當利益之禁止~交易行為)【相關罰則】§15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15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
3F 陳玉*:破釜沉舟 高三下 (2018/08/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查看完整內容 |
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