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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對於何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A)擬予考績列乙等人員
(B)擬予考績列丙等人員
(C)擬予一次記一大過人員
(D)擬予一次記二大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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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林逸羚 小二上 (2018/01/04)

考績法§14Ⅲ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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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28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對於何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