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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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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者,下列何者非屬之?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對公益無危害者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
-
106 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行政大意#6687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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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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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小彤
大三上 (2017/12/14)
行政程序法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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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1/30)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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