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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2 根據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的《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教師的義務?
(A)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B)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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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孜 大一下 (2017/12/28)
教師法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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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00060364521 大二下 (2018/01/03)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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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18/08/09)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A)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C)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D)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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