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選項B)(二)遷入登記。(選項A)(三)住址變更登記。(選項D)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2 請問遷徙登記不包含下列何者? (A)遷入登記 (B)遷出登記 (C)死亡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