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我國國民取得外國籍者,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縣長 (B)科技部部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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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Meng 大二下 (2018/05/15)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看完整詳解 |
5F Yitsen Wu 國三下 (2020/09/16)
國籍法第20條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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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1/10/15)
Ø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限制§20 ∆已擔任者解除其公職 民選公職: 立法委員→立法院 直轄市→行政院 縣市→內政部 A縣長X 鄉鎮市→縣政府 村里長→鄉鎮市公所 D里長X 其他公務員: 各該機關免除公職 B科技部長X ∆例外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20 (1)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 研究機關機構首長(C)、副首長、研究人員、 各級主官教育行政、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 教育、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專業人員 (2)公營事業中 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