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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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Tao 研二下 (2017/12/21)
兩岸條例第73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在台從事投資之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依前項規定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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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i Chen 大三上 (2018/01/16)
兩岸關係條例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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