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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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5/01)
1.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得不予許可 |
10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09)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34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 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 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 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 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五、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A)一、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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