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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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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甲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A)某甲之配偶乙。但甲、乙兩人過去 1 年並未有同居之事實
(B)某甲之五親等親屬丙。甲、丙兩人過去 1 年有同居之事實
(C)某甲之鄰居丁。丁為里長,且甲、丁兩人從小一起長大,交情甚篤
(D)某甲自己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6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概要#6691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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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41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pf2951
小一上 (2018/03/20)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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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7則討論
5F
110關稅會計四等
高三下 (2020/12/14)
檢舉
6F
范威邦
高二上 (2021/07/27)
里長沒有相對的權利 應該由社福單位 直轄縣市政府提起 但親屬在四等親內的一可申請
檢舉
7F
Pass
大四下 (2023/09/06)
一直有個疑問,不能為意思表示,本人如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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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甲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