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某甲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A)某甲之配偶乙。但甲、乙兩人過去 1 年並未有同居之事實
(B)某甲之五親等親屬丙。甲、丙兩人過去 1 年有同居之事實
(C)某甲之鄰居丁。丁為里長,且甲、丁兩人從小一起長大,交情甚篤
(D)某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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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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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2951 小一上 (2018/03/20)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110關稅會計四等 高三下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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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范威邦 高二上 (2021/07/27)

里長沒有相對的權利 應該由社福單位 直轄縣市政府提起 但親屬在四等親內的一可申請


7F
Pass 大四下 (2023/09/06)
一直有個疑問,不能為意思表示,本人如何聲請?

1 某甲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