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用我的話,簡單的說:就是脅迫就是無論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都可以撤銷,因為脅迫是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又無奈且可憐,本身沒有過錯,法律須要特別保護。
而詐欺原則上可以撤銷,但是如果是第三人是善意的話,為了保護第三人,被詐欺就不可以撤銷,善意第三人比你更需要被保護,因為誰叫你自己笨在先!
申請撤銷是債權行為部分,物權要看對方是否是善義第三人,物權行為不因原因行為撤銷而消滅.
如是受到脅迫而進行的買賣得撤銷 但並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 甲被丙脅迫而出賣某畫給乙,甲即交付其畫,乙亦同時付清價金。甲事後得否撤銷其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