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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甲將對乙之新臺幣 100 萬元債權,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並對乙為通知,乙之債務先屆清償期而欲對甲為清 償,丙反對,乙應如何處置?
(A)向丙給付 100 萬元,並通知甲
(B)提存以代清償
(C)對甲清償並通知丙
(D)代甲向丙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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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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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Bang結石 高二下 (2017/12/29)
第 905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看完整詳解
2F
國三下 (2019/01/02)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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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陳世豪 高二上 (2020/04/07)

白話一點翻譯:

"提存"就是把要還的給付物或擔保物寄託在法院,作為清償之用。

我跟債主約定4/7號還他錢
債主設定權利質權給丙(債主的債主) 約定4/5號還丙(債主的債主)錢

因此

丙(債主的債主)得的請求我把要還的錢放在法院 以利他拿到錢。

反之 如果我跟債主約定4/7號還他錢

債主設定權利質權給丙(債主的債主)約定4/10號還丙(債主的債主)錢

丙(債主的債主)直接跟我要錢就好了。




20 甲將對乙之新臺幣 100 萬元債權,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並對乙為通知,乙之債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