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調處程序於復審或在申訴程序中為之(第85條、第86條定有明文),故申訴人不服申訴函復,不得提起調處。
(D)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規定,再審議的申請人為: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並無申訴人。
3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申訴人如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可提出何種再救濟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