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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申訴人如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可提出何種再救濟程序?
(A)復審
(B)再申訴
(C)調處
(D)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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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丁 高三上 (2017/12/20)
第77條(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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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ara 大二下 (2019/05/23)

(C)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調處程序於復審或在申訴程序中為之(第85條、第86條定有明文),故申訴人不服申訴函復,不得提起調處。

(D)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規定,再審議的申請人為: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並無申訴人。

3F
Ou 國二上 (2019/10/10)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3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申訴人如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可提出何種再救濟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