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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46 有關公務員受懲戒之審判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被付懲戒人僅得選任辯護人一人為其辯護
(B)移送機關不得委任所屬辦理法制業務者為代理人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採合議庭及不公開原則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採書面申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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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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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rpion 大三上 (2018/01/0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3 條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者。(B) 第 34 條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A)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第 44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7/12/26)

第 33 條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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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粉紅小象 研一上 (2020/11/18)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
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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