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 條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29 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下列有關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