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4 條 (加工)I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倘乙加工之價值未顯逾材料,該西裝為甲所有,
則丙向甲之求償權就該西裝 "未"享有優先受償權
丙得依 816 不當得利規定,向取得西裝的甲請求返還價額,不得對西裝主張權利。
17 甲將其所有之布料委請乙縫製成一套西裝,嗣發現該西裝之內裏係丙所有。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