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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7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相關人員所提起之復審,應不予受理?
(A)警察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超時服勤加班費,遭服務機關拒絕
(B)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
(C)公務員在辦公室對長官咆哮,嚴重影響辦公秩序,核予記申誡 2 次
(D)公務員涉嫌圖利罪經偵查起訴,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而遭否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你好 小一上 (2018/02/28)
第一個解析:當公務人員遭長官依法記申誡時,試問該被申誡者如何救濟自己權益呢? 答:依「不服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之救濟流程,當事人得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之救濟手段──原本申誡被認定為「內部措施」,但經修法後已視其為「行政處分」。 第二個解析:公立學校之校長或教師到底是「公務員」還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1F
豆豆(已上岸) 大四下 (2021/05/26)

保訓會109函關於行政機關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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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Shanni 大一上 (2022/04/02)

ACD選項參照109年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A)核定加班費=行政處分→複審
(B)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公立學校校長、(非兼行政職)教師、(非兼行政職)教授、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
(C)申誡以上之懲處=行政處分→複審
(D)因公涉訟輔助之核定=行政處分→複審

23F
MARY 高三下 (2022/05/19)
公務人員不服考績獎懲救濟方式為何?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修改時間:110-09-24
 

 

1.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考績評定各等次(甲、乙、丙、丁)、獎懲(嘉獎以上之獎勵、申誡以上之懲處等),受考的公務人員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2.意即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及第44條規定,提起復審程序,受考的公務人員對於考績評定各等次(甲、乙、丙、丁)、獎懲(嘉獎以上之獎勵、申誡以上之懲處等)如有不服時,應自行政處分(如考績通知書、獎懲令)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41&s=237428

【已刪除】7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相關人員所提起之復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