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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若 A 公司經人檢舉於 93 年 7 月間違法經營為他人遞送信函之業務,交通部以其 違反郵政法之規定,於 94 年 2 月 21 日科處 A 公司罰鍰新臺幣 40 萬元。惟 A 公司前曾於 93 年 5、6 月間,多次為他人遞送郵件,已被交通部於 93 年 12 月 24 日科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93 年 12 月 24 日及 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皆屬違法
(B)93 年 12 月 24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C)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D)以上處分無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均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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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你好 小一上 (2018/02/28)
恩,若沒有考前閱讀過4F帥哥所分享的資訊,我想某一部分考生都會填D選項;可能發生以下不同的思考脈絡: 一、某部分考生的想法:93年5、6和7月從事的郵務經營屬多次違法行為,故分別處罰,實屬得當。 二、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4F
Roberto 高一上 (2022/01/18)

雖然題目一開始有說是根據最高法院見解,但讀了好幾遍都覺得題目過於簡化98年11月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

15F
Shanni 大一上 (2022/04/02)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11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這決議是說,該反覆實施投遞行為在停止營業之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認定違規行為的次數是依據「裁處次數」,也就是說該持續之違規事實會因行政機關之介入而區隔成「一次」違規行為,所以不可以再對A公司接獲第一次處分書以前所為之反覆實施投遞行為科處罰鍰。

再簡化一點,把行政機關之介入(科處罰鍰)想成一把刀,它一切下去,在這個時間點以前的行為都不可以再切(科處罰鍰),否則就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因為它一罰就是罰這個時間點以前的違規行為)。

套用在本題的話就是指,93年12月24日以前,A公司所做的反覆投遞行為都視為「一次違規行為」,且要符合一行為不二罰,不論94年2月21日處罰的是A公司93年7月間的投遞行為、又或是8月9月,只要是再對93年12月24日以前的投遞行為科處罰鍰均屬違法。

16F
普考上岸 大三下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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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六
問題:甲公司經營事業包含「化粧品批發業」、「化粧品零售業」等項目,前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至100年5月間,於電視宣播化粧品廣告,因廣告內容與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核定表之內容不符,且未重新申請,經乙機關以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以100年7月13日裁處書裁處新臺幣(下同)47萬5千元罰鍰(計94件違規廣告)。嗣乙機關復以甲公司於100年3月3日於電視宣播之化粧品廣告,不在前揭94件違規廣告裁罰之內(與前次裁罰之宣播日期不同),以101年12月18日裁處書裁處1萬元罰鍰。本案是否得援用最高行政法院98年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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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若 A 公司經人檢舉於 93 年 7 月間違法經營為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