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適用於處分違法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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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小銀 高二下 (2018/06/05)
行政程序法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撤銷基本上溯及既往失效,廢止基本上向後失效,但兩者都有例外。 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撤銷及廢止都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來,不用等人民申請。 128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人民要申請撤銷、變更、廢止行政處分也可以,但限於救濟期間經過後,而且還要符合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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