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考試院對所屬人員之免職
請問這裡為何沒有該法條第3項第7款「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的適用?謝謝
to松鼠,有釋字
※NO.491: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限縮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的適用範圍,意即在此。從而,行政機關鑑於變動公務人員身分或影響其金錢上請求權等事項之行政行為之重大侵益性,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有利於受處分人,自無不可。
多謝4F解答^^
17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