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判斷下列租稅規避行為,何者錯誤? (A)租稅規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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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ing Jhen Wan 高一上 (2018/10/06)
第 7 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n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n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n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n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n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n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n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n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n事實有舉證之責任。n納稅者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 查看完整內容 |
4F 小叮噹 研一上 (2023/09/26)
(D) 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補繳稅款加徵 25%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 20 條
1、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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