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轉投資「資訊服務業」時,金管會對於轉投資公司之主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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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寂寞行星 大三下 (2021/07/07)
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轉投資下列事業,屬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四 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 之事業」: (一)資訊服務業:指主要業務為從事與金融機構資訊處理作業密切相 關之電子資料處理、涉及金融機構帳務之電子商務交易資訊之處 理,或研發設計支援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之金融資訊系統者。 (二)金融科技業:指主要業務為下列之一者: 1.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從事輔助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之資料蒐集 、處理、分析或供應(例如:大數據、雲端科技、機器學習等 )。 2.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以提升金融服務或作業流程之效率或安 全性(例如:行動支付、自動化投資理財顧問、區塊鏈技術、 生物辨識等)。 3.其他以資訊或科技為基礎,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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