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8 下列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組織法具有劃定機關職權與管轄事務之功能 
(B)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須有作用法為依據  
(C)自治條例得作為刑罰之依據 
(D)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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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 C(63), D(8), E(0) #225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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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260
第 26 條
1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 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 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 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 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 分。
4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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