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
第 43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
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
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44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