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2 條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第 110 條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第 114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
第 112 條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第 110 條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第 114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32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