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審計機關稽察之實施與協助)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36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為行使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調閱簿籍、文件之職權時,必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