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勞資爭議處理法 EN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 39 條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補充:
資料來源;台糖通訊
我國現行工會法修正前,亦有不當勞動行為禁止規範,現新修正之勞動三法(100年5月1日施行),已建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相形僅於工會法規範不當勞動行為下,更臻完善。茲僅簡介不當勞動行為及我國工會法之不當勞動行為規範與相關函釋、實務判決,嗣再行介紹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又稱不公平勞動行為,從文獻資料悉,謂「不當勞動行為」諸如下列表述:
(一)係指為避免勞資雙方於工會運作及集體協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國家特別於勞工法規明定某些行為勞資雙方不得採取,違反此禁止規定之行為謂之。
(二)係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之不當(不公平)行為。其主要目的乃在於防範雇主以不正當手段干擾勞資關係之行為,俾以保護勞工或工會權益。
(三)係指雇主所為涉及工會組成或活動之不公正或不當之行為。
40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