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原本題目:15. 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交通部 (B)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 (D)中華郵政公司自行定之 修改成為15. 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交通部 (B)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 (D)中華郵政公司自行定之
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B) 交通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