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列何種公職之候選人,無須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桜ノ月 大一上 (2018/11/0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1. 正副總統 2. 五院正副院長 3. 政務人員 4. 立法委員 5. 直轄市長 6. 縣(市)長 |
4F 凱 大一下 (2019/12/1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二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