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親生子女,在我國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婚生子女和生母之間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B)養子女和親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繼承父母遺產的順位也不同
(C)生父或生母均可透過遺囑,完全排除特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利
(D)養子女可同時享有養父母與生父生母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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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69), B(315), C(467), D(1151), E(0) #1729401
統計: A(7669), B(315), C(467), D(1151), E(0) #1729401
詳解 (共 10 筆)
#2565004
民法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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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456
(D) 法定血親,又稱擬制血親,就是選項中的養子女,養子女在法律上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其與原本生父母的自然血親關係依然存在(就是血緣),但法律上的親權關係停止(管教、保護、繼承)。
參考羅文國考公民進階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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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685
(B)養子女和親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繼承父母遺產的順位也不同 在法律上地位一樣
(C)生父或生母均可透過遺囑,完全排除特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利 有應繼分
(D)養子女可同時享有養父母與生父生母的遺產繼承權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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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078
(C)民法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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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656
子女被收養時,其與親生父母之親子關係即暫告中止,而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之規定,該子女可與養父母發生婚生子女之關係,因此,收養關係存在時,親生父母與其子女已不再具備任何權利義務關係,該子女自不得繼承親生父母之遺產,此際,該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惟若收養關係終止時,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子關係已不復存在,當然亦不存在遺產繼承之問題,而親生父母與該子女之親子關係則隨之回復,彼此之間自然又可相互繼承遺產。參考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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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5356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關係則因準正或認領而視為婚生子女。但在此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間並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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