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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買賣契約對於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不能解除契約。上述規定,乃基於契約訂定的何種基本原則?
(A)過失責任
(B)禁止恣意
(C)誠實信用
(D)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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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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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 大三上 (2018/01/08)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切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實現合的簽訂目的。其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強化市場經濟中的契約意識和公平正義觀念;二是不僅自己嚴格按約履行,也要儘力督促和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相互提供方便,保障合同履行,最終實現自己的.....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2/04)

※補充

如果實體店面購物雙方契約沒有約定鑑賞期,只有在購買的商品、服務具有瑕疵的情況下,才可以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要求退貨。在個案中如果退貨顯失公平的話,那麼就算有瑕疵,消費者也只能要求降價,不能要求退貨。

例如,購買房屋後發現有漏水、滲水的瑕疵,但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為漏水問題規模不大、可以修復,且修復費用相較於房屋整體買賣價格而言花費相差甚遠。在可以修復的情況下允許解除契約,就屬於顯失公平。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95

類題
26.消費者對已使用過商品,藉故要求退貨或解除買賣契約,這種權利的濫用,違背了下列那項原則?
(A) 契約自由
(B) 過失責任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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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4)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701222 修正)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理由

一、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爰於原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俾與我民法立法原則更相蹵合。又因本條增列誠信原則為第二項,故將修正後之原條文改作第一項。

二、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現行法僅就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之誠信原則,於債編第二百十九條中規定,似難涵蓋其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爰於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第二項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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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千萬人阻擋,只怕自己投 大三上 (2023/12/21)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買賣契約對於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不能解除契約。上述規定,乃基於契約訂定的

(A) 過失責任
(B) 禁止恣意 》指禁止行政機關恣意為差別待遇,是從憲法平等原則所衍生的原則。這個原則限制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行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作成行政行為時,對於行為所規制的對象,不得為差別待遇。亦即本質相同的事物應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物應為不同的處理。行程法§6即為禁止恣意原則的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之行為不得欠缺合理充分之實質理由,且禁止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之行為。
》93年判字第1392號: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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