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某高中生認為教育應去政治化,於是針對校園中以政治人物命名的建築物噴漆抗議,被學校記過並要求
勞動服務,該生不服此處分,認為學校限制其言論自由權。上述高中生收到處分通知書後,依法得採取
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A)逕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B)逕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D)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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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9), B(401), C(80), D(8393), E(0) #1729410
統計: A(1049), B(401), C(80), D(8393), E(0) #1729410
詳解 (共 10 筆)
#3102773
這題的邏輯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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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高中生處分(記過)(未涉及身分變動)-->校內申訴再申訴,一直申訴
高中生處分(退學)(身分變動)-->校內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vs.
大學生:
大學生處分(記過)(退學)-->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釋字第 6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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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442
就算已有784號,ABC仍不可選。
AB有『逕』,跳過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C,要滿足終局裁判確定。
故D仍是最適選擇。
我猜出這題的老師已經預見釋字的變更,
故自行加入關鍵字不怕後釋字變更的影響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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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408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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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181
【釋字784出爐】保障國高中小生訴訟權 被記過可提行政訴訟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74108
釋字第784號解釋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4
這題可能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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