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沒人覺得有爭議嗎?
根據29條規定,寄件人授與收件人請求權時,收件人可以請求補償。但同時也規定
郵件一部毀損或失竊,收件人收取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請求權。這部分的請求權,應該不需要寄件人授與吧,所以意味著寄件人與收件人,都有各自獨立的請求補償權的部分,不是嗎?
郵政法第四章 郵件補償第二十九條 1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2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3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被引用條文郵政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
郵政法第四章 郵件補償第二十九條 1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2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3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被引用條文郵政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第三十四條 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45.依郵政法規定,收件人得否行使郵件補償請求權? (A) 不得請求,因僅寄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