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144.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