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車禍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 求,其代位金額如何規定
(A) 以 20 萬為限
(B) 以 20 萬元扣除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之保險人給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
(C) 按實際診療金額
(D)3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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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798), C(83), D(28), E(0) #2343644

詳解 (共 1 筆)

#613814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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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Ⅵ:「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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