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警察若介入保護私權之任務,與所謂「警察公共性原則」有所扞格,惟警察實有保護利權之理由要調和兩者,欲發動此保護私權行為時,必須合乎下列之要件:
(A)危害不可遲延性
(B)輔助性
(C)被動性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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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48), C(21), D(3039), E(0) #3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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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與行政實務的理解,當警察介入保護私權時,確實需要考量「警察公共性原則」與保護私權之間的平衡。為了調和這兩者,警察在發動保護私權行為時,必須符合某些要件。
這些要件通常包括:
危害不可遲延性(A):指當事人面臨的危害必須是急迫且無法延遲的,警察才可以介入。
輔助性(B):警察的介入必須是輔助性的,即在其他機構或方法無法有效處理的情況下,警察才應該介入。
被動性(C):警察的介入應該是被動的,指的是警察在接到請求或出現緊急情況時才進行干預。
因此,這些要件合併起來,符合「以上皆是」的選項。
答案是: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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